第一条为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登记管理,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健康进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质,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地区内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登记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主要由职工股份构成,实行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民主管理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其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五条 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拟定企业章程。企业章程对出资者和全体职工具备约束力。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经营范围中是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六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分局是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
第二章 设立
第七条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拥有下列条件:
有肯定人数的股东,其中职工股东不能少于5人;
注册资本高于人民币3万元;
有符合规定的企业章程;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合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规范的名字和组织机构。
第八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情:
企业宗旨;
企业名字和住所;
企业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
股权设置;
股东的名字或者名字;
股东的出资方法、出资数额和限额;
股东、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股份出售的条件和程序;
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其生产的方法、职权、议事规则;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任职期限及职权;
财务管理规范和收益分配、亏损承担方法;
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事由和清算方法;
章程的修改程序;
股东觉得需要明确的其他事情。
企业章程需要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九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方法有发起设立和改制设立两种。
发起设立,是指符合规定人数的投资者作为发起人,依法投资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
改制设立,是指对现有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和资产评估确认后,按本方法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