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打造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情监管等工作,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肯定程序被任命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职员。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与企业投筹资、担保、大额资金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情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打造和健全总会计师管理规范,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大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
第七条企业应当根据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法准时配备。
设置是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根据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
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根据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根据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