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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人权益之保护与国内公司法的健全

www.qxykt.com 2025-03-21 公司经营

[摘要]: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问题是各国公司法一直十分关注的问题。由于有限责任规范之确立意味着公司债权人不可以对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提出请求。国内公司法规定了三种保护公司债权人权益的方法。然而,因为国内公司法存在着很多缺点,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方法所应起有哪些用途遭到影响和削弱。为更好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公司债权人在公司法中的地位,国内公司法应适应两大法系国家公司法的国际化、现代化和社会化未来发展趋势,扬弃不利于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的规定,确定某些有益于公司债权人的原则,以健全国内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规范。[关键字]:公司债权人,基本方法,法律缺点,保护规范健全传统理论觉得,公司债权人和公司股东是两种性质不同、权利义务有别、法律地位迥异的利益主体。公司股东是企业的成员,是企业的所有权人,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1]公司债权人则仅被公司法看作是契约法上的一种请求权人,与公司处于完全对立的地位。它除去依据与企业的契约倡导契约上规定的权利以外,对于公司事务不能享有更多的权利。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债权人的法律地位是无关紧要的。事实上,现代公司法一直十分关注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此种关注有其合理性,由于公司股东责任有限性原则的确立意味着公司债权人不可以对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提出请求。国内公司法十分重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第一条明确规定,公司法的要紧用途之一,是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保护。此种保护始于公司设立之际,贯穿于公司营运之中,终于公司清算结束之时。然而,应当承认,与其它国家的公司法相比,国内公司法关于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并非强有力的,有着一系列值得大家深入探讨的地方。基于此,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些探讨。1、国内公司法关于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基本方法国内公司法关于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基本方法有三种:公司重大事情公开性原则之遵守、公司资本保持原则之贯彻与公司清算规则之适用。(一)公司重大事情公开性原则之遵守这是指公司在设立、营运和清算活动中,需要根据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公开、公布企业的某些重大事情、某些要紧信息与某些要紧资料和报告。依据国内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载明有关公司、股东和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等重大事情的公司章程,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准登记的事情记载于公司登记薄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和抄录。[2]若是股份公司,还应当在其设立登记被核准后的30日内发布公司设立通知,并应当自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发布的通知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3].在公司设立后拓展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假如涉及到公司名字、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经营范围等要紧事情变更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能擅自改变登记事情[4].若是以募集设立方法成立的股份公司还需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通知其财务会记报告[5].公司假如因破产或解散而要终止其存在时,需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公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通知3次。[6]清算事务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公司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由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7].之所以这样是为了使公司潜在的或现实的债权人在同公司从事买卖前或从事买卖活动中,能对企业的基本状况作较全方位、较了解的认知,从而作出是不是与公司从事买卖的决定。(二)公司资本保持原则之贯彻这是指公司需要达到公司法明确规定的最低资本额,需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缴纳出资,并且在公司设立后不能滥用公司资本,侵吞、非法分配公司资财,致使公司资财被不当用、削弱和流失。公司资本不止是公司设立时需要拥有的基本要件之一,是公司拓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而且也是公司债权达成的总担保(generalguaranty)。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免受公司资本削弱之风险,国内公司法以很多的条约规定了公司资本保持原则。此类条约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是关于抑制进入企业的资本被不当削弱的规定,具体包含公司法第24条、第80条关于股东、发起人和认股人出资的规定,公司法第25条、第82条和第88条关于出资额或股款缴纳的规定,公司法第23条、第78条关于最低资本限额的规定与公司法第131条关于股份发行价格的规定。第二类是阻止公司资本从公司离别出去的规定,具体包含公司法第104(2)条关于公司资本遭受紧急损失时的规定,公司法第108条关于公司降低注册资本的规定,公司法第131条、第178条关于股份溢价款作用与功效的规定与公司法第177条关于股利分配的规定。第三类是关于预防公司管理职员非法侵吞、处置公司资本的规定,具体包含公司法第34条、第93条关于出资和股本抽回之禁止性的规定,公司法第59条关于公司董事、经理、监事侵占公司资财的禁止性规定,公司法第60条关于董事、经理、监事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别的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禁止性规定与公司法第60条关于公司资金用于借贷或用于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担保的禁止性规定。

Tags: 债权债务 债的担保 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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