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因疑难病症确需通过专家会诊的,每起劳动鉴别案件按300元标准收取劳动鉴别费。 4、对劳动鉴别存在争议需要复查的,如复查鉴别结果与原鉴别结论一致,复查鉴别收费按原标准由提请复查方支付;如复查鉴别结果与原鉴别结论不同,则复查鉴别成本应由鉴别方负责支付。 5、劳动鉴别费由职工所在单位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收取的成本应专款用于参加劳动鉴别的专家成本、交通费、场租费、鉴别会议及报表卡印制、购置简单的医疗检查设施等项开支。 6、各级劳动鉴别机构应按隶属关系向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领用省财政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作为预算外资金,实行同级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受物价、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参见:江苏物价局、江苏财政厅《关于调整劳动鉴别怎么收费的公告》(苏价费[1996]156号、苏财综[96]48号) 实行日期:1996年4月17日 劳动鉴别收费管理 1、各级劳动鉴别机构在调整怎么收费之后,应加大对收取成本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能挪作它用。每年应将收入支出状况向本级劳动鉴别委员会汇报一次。 2、因劳动鉴别争议而需要上一级劳动鉴别机构复查时,其成本由提请方支付。 3、实行新怎么收费后,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劳动鉴别工作的管理,坚持劳动鉴别标准和程序,积极拓展劳动鉴别业务研讨活动。同时应加大劳动鉴别档案资料管理,使劳动鉴别工作达到规范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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