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售即股东依法将它在公司中的股东权益让与别人,别人由此获得股东资格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中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自由出售原则为基础,股权限制出售原则为例外。但审判实践中,总是因为当事人各方因对股权出售限制规则的理解不同而引发纠纷。
依据是不是给付对价?股权出售可分为有偿出售和免费出售。有偿出售从某种意义而言,是将股权进行权利产品化,使其成为一种特殊产品在流通范围进行买卖的行为。免费出售主要指因公司股东赠与、继承、夫妻分割财产等情形而使公司股权主体发生变动的行为。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倡导股权出售无效一般多因股权买卖出售合同。纠纷形成的事由多为:出资未到位的股东出售股权;出售股权未履行股东赞同手续;出售股权侵有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股权出售没有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股权出售后成为一人公司;股权出售违反了公司章程内容等。目前,认定股权出售行为的效力所适使用方法律体系尚不完备,一般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及其他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公司章程进行综合性审察。在此先举一例:
,甲、乙、丙一同出资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三方约定各出资50万元,甲、乙均已实质出资到位,丙仅出资30万元。该公司章程明确载明:原始股东因任何事由均不能对外出售出资。
2日,丁邀请甲、乙、丙到当地某一酒店用餐。席间,丙表示欲将它股份作价60万元出售给丁,甲和乙当时未表态。
3日,丙和丁正式签订了股权出售协议。次日,丁持该协议找到甲和乙,需要甲和乙为其办理股东登记手续,并需要公司为其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甲和乙不允。嗣后?甲和乙将丙列为被告、丁列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丙和丁间的股权出售行为无效。其理由为:1、丙的出资未实质到位,没处分权;2、丙的行为违背了公司章程;3、丙的出售行为没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以上股东赞同,同时也剥夺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4、股权出售行为未经公司股东名册登记和工商管理部门股东变更登记?其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丙和丁的抗辩建议为:1、甲和乙明知股权出售行为而未明确反对建议,应视为默示;2、出资未到位与股权出售属不一样的法律关系,同时丁赞同补足出资并赞同承担利息损失;3、公司章程不能出售出资的限制条约违反了公司法股权可以出售的有关规定,属无效条约;4、股权出售行为应由私法进行调整,公司内部股东名册登记和股权工商变更登记不属法定生效要件,其后果是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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