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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工伤认定超越申请期限怎么样维权?

www.bzgdwl.com 2025-05-23 劳动纠纷

基本案情

王某自2008年3月起在某勘探院钻井队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1年12月9日,王某被派往拉运钻杆时发生交通事故身受重伤。
2013年9月16日,王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以已过工伤认按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同日,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已超越仲裁时效为由”亦不予受理。
2014年5月28日,王某通过某律所委托某司法医学鉴别所对其伤情进行鉴别,结论为:四肢瘫痪,参照《劳动能力鉴别-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为一级伤残。后王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某勘探院支付其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异地安家费等工伤保险待遇共计480000元。某勘探院辩称,双方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且该案已过工伤认按期限和仲裁申请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王某的各项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依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情的公告》第一条规定,王某和某勘探院都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王某从事某勘探院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并且其所从事的工作是其业务组成部分,故某勘探院从用工之日起与王某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在申请期限以外申请工伤认定,其工伤认定的程序性权利丧失,但并不意味着其依法应获得工伤赔偿的实体权利的丧失,且用人单位在规定的工伤认按期限之内未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存在过错,从而导致劳动者权利遭到损害。就本案而言,因王某与某勘探院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勘探院应承担王某因工作缘由受伤而产生的工伤待遇损失。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让王某再去做工伤认定及工伤鉴别是不现实的。故可参照司法鉴别的等级(鉴别结论为一级)对王某进行赔偿,又因王某到今天没有完成工伤认定程序,故对其工伤赔付标准可参照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赔付。该案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引使用方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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