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共识的。
所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主如果指: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需要以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首要条件。假如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修改或者废止,合同不变更,就会出现与法律、法规不相符甚至违反法律、法规的状况,致使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因此,依据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是必要而且是需要的。
(2)用人单位方面是什么原因。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依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等。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不是千篇一律的,而是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依据市场变化或许会常常调整我们的经营方案和商品结构,这就不可防止地发生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的状况。在这类状况下,有的工种、商品生产职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销,或者为其他新的工种、职位所替代,原劳动合同就可能因签订条件的改变而发生变更。
(3)劳动者方面是什么原因。如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情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所在职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升了肯定等级等,导致原劳动合同不可以履行或者假如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
(4)客观方面是什么原因。这种客观缘由的出现使得当事人原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成为非必要或者不可能。这个时候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变更。主要有:①因为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得原来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义。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可以预见、不可以防止并不可以克服的客观状况,如自然灾害、意料之外事故、战争等。②因为物价大幅度上升等客观经济状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的履行会花费太大代价而失去经济上的价值。这是民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运用。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