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深圳府主管委办局发布文号:各上市公司:近期出现多起上市公司用很多资金向关联人回收商标等无形资产的关联买卖,为了规范此类关联买卖的信息披露行为,现或有关事情公告如下:1、上市公司在进行此类关联买卖时,应当严格实行《深圳证券交易平台股票上市条件》中关于关联买卖的各项需要,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买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财务顾问报告应当至少对以下两方面发表建议:1、对该无形资产历年形成中关联双方的贡献进行量化剖析,确定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分摊比率;2、对此次关联买卖是不是公允发表建议。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财务顾问报告中声明自己的独立性。2、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此次关联买卖是不是公允、财务顾问是不是独立发表建议,同时还应当至少披露如下事情:1、此次买卖前公司与关联方有偿用此无形资产的协议状况等;2、此次买卖完成后,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及对公司将来经营产生的影响(用前三年与将来三年对比的方法,披露该项买卖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尤其是对每股收益的影响);3、此次买卖完成后,关联买卖的他们是不是继续用该无形资产;假如继续用,还应当披露有关协议。3、上市公司应当在指定报刊上披露评估报告的摘要内容,至少包含评估标的、范围、办法、重点结论或建议等,除此之外,还应当将评估报告全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国际网络站(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通知。假如评估报告内容涉及商业机密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披露该部分的内容。4、上市公司应当依据以上需要报送有关文件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公告深圳证券交易平台公司管理部2000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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