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数额巨大或者导致重大损失”的认定
本罪是情节犯,“数额巨大或者导致重大损失”是入罪条约,为犯罪构成要件。依据《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42条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员工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违法发放贷款,导致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关系人”的认定
依据《商业银行法》第40条,商业银行不能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能优于其他借款人相同种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职员、信贷业务职员及其近亲属;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前项所列职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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