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作缘由受伤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有醉酒或者吸毒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此,聚餐时死亡没办法认定为工伤。
同事之间聚餐是一种容易见到的熟人社交活动,组织职员聚餐也是用人单位拓展团建活动的容易见到内容。职员在高兴聚餐、享受生活时,文明适当饮酒,有益于放松身心、增进感情。但,假如过量饮酒,不只损害身体健康,更有甚者,因酒精中毒或者短暂丧失行为能力发买卖外而失去宝贵的生命,只能给亲人带去很难抚平的伤痛。聚餐中饮酒过量致使死亡不被认定工伤,还或许会给亲人导致一些额外的经济负担,使得亲人遭受情感和资金的双重重压,显然得不偿失。
因此,在公司团建或者其他社会交往中,聚餐时应当不饮酒或适当饮酒,保证身体健康。作为用人单位,在组织聚餐前也应做好风险防范,知道聚餐职员身体情况,确保饮酒、饮食安全等,尽到肯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聚餐共饮人,饮酒过程中也要履行合理限度的注意义务,不进行斗酒、罚酒、劝酒等强迫饮酒行为,聚餐结束后,依据实质状况履行肯定的照看、护送、送医等义务,防止聚餐人酒精中毒或者发生其他意料之外。假如用人单位或者聚餐共饮人未尽到上述合理义务,可能因此会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引使用方法条
上海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