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文章提要:
1. 案例引入
2.劳动者在补缴社保时遇见的问题
3. 劳动者应该怎么样维权
01案例引入
小帅于2018年入职A公司,入职后公司为小帅缴纳五险一金,但从2020年2月份开始,公司不给小帅缴纳社保了,但小帅没在乎,直到2023年十月份小帅辞职,辞职后小帅向公司倡导补缴2020年2月份至2023年十月份的社保,协商无果后小帅向当地社保部门投诉,需要责令公司为自己补缴社保。
但小帅却被告知需要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推行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备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交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后小帅去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却裁定驳回起诉。
请问:小帅需要先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确认自己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才能去投诉公司为自己补缴社保吗?法院为何驳回起诉?
02劳动者在补缴社保时遇见的问题
实践中,劳动者在补缴社保时常常遇见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一个就是社保部门需要劳动者需要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推行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备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交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那样,出现以上问题是什么原因,本文总结为以下两点:
01
在跨省流动就业职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有规定需要提供相应文书
依据人社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方法》,跨省流动就业职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越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推行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备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交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但现在此规定争议较大。
02
劳动争议的仲裁前置程序
依据《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确认劳动关系是劳动争议的范畴,劳动争议的处置需要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由仲裁部门与法院确认劳动关系。
因此,
03劳动者应该怎么样维权
劳动者想了解怎么样维权,需要先搞了解法院为何驳回起诉
法院为何驳回起诉,剖析其中是什么原因,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
1|社保部门可直接认定劳动关系,进而作出处置决定,是其职权范围,并无需先确认劳动关系
2|劳动者可以提供工作证明,并且公司对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无异议
的,不需要再到人民法院起诉确认,法院一般会裁定驳回起诉
3|依据《中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者需要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应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处置,该项诉讼请求不是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综上,劳动者在补缴社保时无需先仲裁或者诉讼确认劳动关系,社保部门可直接认定,因此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社会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