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十月2日,赵某注册美团骑手,从事外卖配送工作。注册信息显示所在城市泰安,所属公司配送总部,站点名字北京紫地(泰安)金桥站,调度模式智能调度。2020年12月13日赵某发生交通事故。2021年12月6日,赵某向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需要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以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公告书。赵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察觉得,双方当事人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应从主体资格、管理性、人身隶属性与劳动性质等方面综合考量。剖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不是具备打造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是不是同意用人单位的管理与工作安排、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是不是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与用人单位是不是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虽然赵某所从事的外卖配送业务是某货运代理企业的业务组成部分。但其在完成外卖派送任务后获得的配送费实质由第三方支付,没办法得出赵某所领取的报酬系由某货运代理公司直接发放的结论。赵某虽天天固定时间开早会,但赵某的主要工作是在美团平台软件上接单及配送,具备较大的自主性,赵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某货运代理公司对其进行了考勤等方面的管理。赵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某货运代理公司之间有打造劳动关系的合意,不可以得出其与某货运代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结论。故对赵某倡导与某货运代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认定外卖配送服务商与外卖骑手之间是不是构成劳动关系,应当着重考察双方是不是拥有人身从属性及劳动成就的归属。人身从属性应当考察配送服务商对于外卖骑手是不是存在指挥、监督等平时管理行为,是不是有适用于外卖骑手的规范规定。劳动成就归属,应当考察其主营业务、收入来源。假如查明服务商与骑手之间没有人身隶属关系,则没办法直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