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股权变更的规定有什么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出售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出售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股东应就其股权出售事情书面公告其他股东征求赞同,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公告之日起满30日未回话的,视为赞同出售。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认可出售的,不认可的股东应当购买该出售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赞同出售。
经股东赞同出售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倡导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率;协商不成的,根据出售时各自的出资比率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出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些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创建之日起一年内不能出售。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平台上市买卖之日起一年内不能出售。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些本企业的股份及其变动状况,在任职期间每年出售的股份不能超越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买卖之日起一年内不能出售。上述职员辞职后半年内,不能出售其所持有些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出售其所持有些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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