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作为一个关乎生活安全的机构,国家对其的监察把控是十分严格的。所以并非有一身医治的本领就能开办医疗机构的。想要合法开办医疗机构,就需要要拿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那样,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网友咨询: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解答: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拥有下列条件:
(一)根据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获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合适的名字、组织机构和场合;
(四)有与其拓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职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规范;
(六)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补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职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职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职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回话;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拥有下列条件:
(一)根据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获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合适的名字、组织机构和场合;
(四)有与其拓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职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规范;
(六)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无需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根据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的执业登记或者备案,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