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5月21日《广州日报》报道,广东佛山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凌*耀透露,现在经侦部门正与银行协商推出一种新的手段,对于存款中有假币的,倘若市民完全不知情,且可以提供来源的,银行将补回假币的差额。
■正方遵纪守法又无过错,理应得到补偿
□樊*兵
银行对柜台收到的假币不再“杀无赦”,而是“冤有头,债有主”地追根索源,并对可以提供来源者给予“以假兑真”的待遇。非但这样,假如储户所提供的来源,最后成为假币案件侦破线索,假币持有者不只不会蒙受损失,还大概“因祸得福”,得到最高20万元的奖励。从打击假币犯罪的角度来看,这是一种有效的源头治理模式;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看,这无疑给假币持有者提供了一个极为难得的机会。
长期以来,储户到银行存钱,银行发现假币后,会立即收缴,储户均不可以获得补偿。银行对无辜的假币持有者之所以这样“铁面无私”,一是出于对有关规范规定的遵守,依据《中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二是出于“小不忍则乱大谋”的担心,假如给持币者以补偿,制造假币的人就大概“制假换真”,扰乱金融秩序。在这样的情况下,老百姓唯一能做的,就是“增强对假币风险社会、侵害别人利益的认识”和“学会肯定的假币辨别技能”。
然而,多数买家虽然对假币的害处有足够认识,但苦于没“肯定水平的防伪技能”,常常很不幸地成为假币持有者。而根据现行法律的逻辑,假如一个买家发现自己不慎持有了假币,就需要免费将它交到银行。这意味着,普通老百姓没伪造、变造人民币,却要全额、超额承担伪造、变造人民币的本钱;那些忠实履行守法责任的公民,却得不到任何补偿。更为要命的是,因为没任何救济途径,为防止损失,有的买家一旦发现自己持有假币,第一考虑的不是它来自哪儿,更不是报案,而是如何把它花出去。这种心态也为假币留出了存活空间。
显然,在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为打击假币分担更多本钱的同时,应相应减少普通公民所分担的本钱。循着这种思路的具体操作,佛山的做法值得推崇,这种引导公民重视假币来源,从源头上遏制假币流通的模式,正如国内应付甲型N1H1流感的经验一样:一旦发现感染者,非常重要的是追索感染源。
■反方假币来源没办法查证,不应补偿
□庄*全刘*明
这种假币补差的方法非常难实行。
从新闻报道看,佛山的补偿方法是以“储户完全不知情且可以提供来源”为首要条件条件的,但如何来证明储户完全不知情,对于储户所说的来源,银行又怎么样查证核实?假如银行员工对此要逐一查证,显然会加强银行的工作量。假如持有假币抑或就是制造假币者,声称自己完全不知情,并且编造一个来源,银行也给予补偿的话,那岂不是为假币的流通提供了一条合法渠道?
通常来讲,储户对假币的辨别能力有限,大都是在不知情的状况下收到的,假如不予补偿,可以有效提醒储户提升反假意识,提升其辨别能力。一旦假币的流通在社会上变得十分艰难,假币制造商也就会因无利可图而不再去冒险。所以,为了打击制假贩假行为,还是实行举报奖励规范为好,既能够补足举报者的损失,提升群众的举报热情,还可以让储户自觉抵制假币在自己手上流通,从流通环节杜绝假币的泛滥。
■反方纯属个人损失
□李*峰王*伟
国家在发行人民币时,已将它有关特点,特别是防伪特点予以通知。大家在用人民币时,有义务依据国家通知的货币特点检查自己收取的货币真假,有义务不持有假币、不用假币。
对于佛山的做法:只须储户不明知,即便收到假币,银行也会给补齐差额,这就容易致使大家用货币时的审察注意程度减少。笔者觉得,假如由于一时粗心,而使假币流通到手中,该损失由本人承担,符合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另外,这种做法也不符合法律规定。银行强制收缴假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收缴后补回差额则并没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