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地产权证怎么样办理?
拆迁安置房地产权证的办理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房子竣工验收:第一,拆迁安置房建设完成后,需经过规划、建设等部门的竣工验收,确认房子水平合格并符合规划需要。
2. 权属初始登记:建设单位或拆迁推行单位应持有关材料(如土地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等)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权属初始登记。
3. 拆迁户申请转移登记:拆迁户在接到安置公告后,携带身份证件、拆迁协议、安置房分配证明等有关文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无误后颁发产权证。
4. 缴纳有关税费:在办理产权证的过程中,拆迁户还需根据法律规定缴纳契税等有关税费。
主要依据《中国物权法》第9条、第14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4条、第14条与各地关于城市房子拆迁管理的具体规定。
拆迁安置房地产权与产品房有什么差异?
拆迁安置房和产品房在产权性质上存在肯定的差异,主要体目前以下几个方面:
1. 权属来源:拆迁安置房是政府为推进城市建设和改变居民居住条件,对被拆迁户进行补偿而提供的住房。其权属源自原房子拆迁补偿协议,与后续的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购买等方法。而产品房则是房产开发企业通过市场机制建设并销售的住宅,其权属源自购房合同及不动产登记。
2. 产权期限:依据《物权法》规定,国内实行土地用权和房子所有权离别规范。拆迁安置房的土地用权期限一般根据同地段类似产品房的规范确定,但也有部分安置房可能因历史遗留问题,其土地用权期限与普通产品房存在差异。而产品房的土地用权期限一般在出让时即已明确。
3. 买卖限制:拆迁安置房在获得完全产权前,可能存在肯定年限内不可以上市买卖的限制。比如,《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子在肯定期限内不能出售、出租。而产品房在完成不动产权登记后,一般没此类买卖限制。
4. 权利义务:拆迁安置房在入住后的物业管理、修理基金等方面的规定,可能与产品房有所不同。另外,安置房总是遭到地方性政策法规的约束较多,如分配、用、处置等环节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为复杂。
1. 《中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2. 《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子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法、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子的地址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法和过渡期限等事情,订立补偿协议。”
3. 地方性法规,如各地关于城市房子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拆迁安置房的具体权属、权益保障、买卖限制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拆迁安置房地产权证的办理是一个严谨且程序性较强的过程,需要拆迁户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建议在办理过程中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忙,以确保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当做好政策解析和指导服务工作,确保拆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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