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分析
正当防卫→主要针对街头暴力犯罪
1、正当防卫的条件
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
问题:①大喊吓走侵害人
②对物防卫→注意:对犯罪人指使的动物防卫不是对物防卫
③对过失的防卫
④对不作为的防卫
⑤对自招行为的防卫
⑥对幼童和精神患者的防卫条件
―――假想防卫的主观为过失或意料之外事件,但假想防卫过当可以成立故意犯罪;
时间条件:法益侵害的紧迫性。→不然构成防卫不当令
在财产性违法犯罪状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被当场发现并同时遭到追捕的,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它所获得的财物藏匿至安全场合为止,追捕者可以适用正当防卫。
例子:张三在李四家偷出物品一件背在身上,张三出了李四家,到离李四家100米的公共汽车站等候汽车,正好李四坐公共汽车下班回家,在车站发现了李四背的东西是从他家偷的,于是两人发生厮打。-――对于此案中,张三发现李四偷东西的地方是公车站,是公共空间,因此不是当场发现,所以张三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是自救行为,而且因为不是当场,因此李四的偷窃行为也不可以转化为打劫。
对象条件: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不然构成对第三者防卫
主观条件:排斥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的正当性。→需要有防卫意图
限度条件:无明显超越必要限度导致重大损害
2、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罪过形式:过失、间接故意
注意:“防卫过当”本身并非一个独立的罪名,明确怎么样对“正当防卫”进行定性与处罚,定性上应依据行为人明显超越必要限度导致重大损害时的主观罪过与客观后果、援引相应的刑法分则条文,如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
防卫过当的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3、特殊正当防卫权:只有当暴力犯罪紧急危及人身安全时,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紧急避险→刑法中的癌症
1、紧急避险的条件
起因条件:现实危险。
自招危险怎么样处置:相当说。重大过失或故意引起的,行为人有忍受义务;轻微过失引起对自己生命的危险时,应允许紧急避险。
时间条件:危险已经发生尚没有结束
对象条件: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主观条件:需要有避险意图
限度条件:没超越必要限度导致不应有些损害。
2、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应当减轻或免除
第21条第3款之规定为紧急避险规范适用的例外,是对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如消防队员等而言的,其首要条件在于当“防止本人危险”的时候。
2、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有什么区别
1、风险的来源不同。
正当防卫中风险的来源只能是人所推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中风险来源比较广泛,它不只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还可以是自然界的力量、动物的侵袭等等。
2、行为指向的对象不同。
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来实行,不可以损害没参与推行不法侵害的别的人的利益;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只能是与危险的发生无关的第三者的利益。
3、对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
紧急避险需要行为人需要是在不能已的状况下作为排除危险的惟一办法时才能推行;而正当防卫则无如此的需要,即便在当时的状况下可以用其他办法来防止损害,也可以推行正当防卫。
4、对损害程度的限度不同。
正当防卫所导致的损害,允许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行为所可能导致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合法权益需要小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5、对主体的限定不同。
正当防卫对防卫人一般无特殊需要,只须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都可以实行;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防止本人危险。
期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假如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