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正确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和出租
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是农业进步的客观需要,也是符合党的一贯政策,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方法全文》第三十五条本方法所称出售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赞同,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出售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肯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别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便捷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法的承包方之间为进步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法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肯定期限出租给别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转包主要指承包方把自己承包的土地,在肯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耕种。一般情况下,土地接包方要向原土地承包经营人支付转包费,但也有转包方不支付的状况。
出租,主要指承包方作为出租方将自己承包的土地在肯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出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转包和出租后,虽然土地不再由原承包人耕种,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没发生变化,承包关系也并非发包方与接包方或者承租方之间的关系,而仍然是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关系。假如出现承包的土地被用于非农业建设,或对承包土地导致永久损害的状况,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承包合同的行为,即便是由接包方或承租方缘由引起的,原承包方也要承担责任。反之,假如发包方有干预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不根据承包合同约定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等行为,即便损害的是接包方或承租方的利益,发包方也应向原承包方承担法律责任。
这样来看,土地转包或者出租存在着三方当事人,两方面的法律关系。从转包看,发包人与承包方之间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承包方与新的承包方(即接包方)存在转包关系。从出租看,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承包方(即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存在出租关系。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关系是土地的用益物权关系,是承包法律关系的基础。转包方与接包方的关系,与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关系是债权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关系受物权关系的制约,所以,在转包和出租土地时,承包方应与接包方或承租方。
签订转包合同,在该合同中落实发包方与承包方土地承包合同的具体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考虑到土地转包、出租涉及几方面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时有交*,因此,转包、出租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日常将土地交给别人耕种是什么原因多种多样,状况也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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