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夫在2002年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今年有人向法院起诉我和我前夫,要我承担我前夫在离结婚以前的借款,可这借款我根本不了解,在离婚时他也没提起过。请问目前我是不是要承担这笔债务?
律师回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倡导权利的,应该按夫妻一同债务处置。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是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从这条规定来看,债权人起诉你和你前夫,需要你们偿还借款没错。你若是觉得这笔借款与你无关,依据国内《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哪个倡导,哪个举证”的原则,由你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和你前夫明确约定这借款是你前夫的个人借款,或者能证明这类借款没用于夫妻一同生活。不然法院只能认定该债务为夫妻一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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