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结婚以前个人财产?
现在离婚率在逐年的上升,尤其是八零后的离婚现象很常见。在离婚过程中,财产分割一直是主要问题,而其中是结婚以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一同财产又是争议的核心。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并结合审判实践,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应当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一方的结婚以前财产
一方的结婚以前财产是指一方结婚以前已经获得的财产,包含动产和不动产。一方结婚以前财产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个人所有些财产,如薪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获得的收益,常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与其他合法收入。二是一方结婚以前已经获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结婚以前获得的债权等。三是结婚以前财产的孳息,包含个人财产结婚以前孳息和结婚以前个人财产结婚以后产生的孳息。四是一方结婚以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结婚以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结婚以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些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一同所有些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结婚以后夫妻一同财产。如此规定的目的在于简化财产关系,便于离婚时分割夫妻一同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伤获得的医药费、残疾生活活补助费等成本
这种因人身权遭到侵害所获得的损害赔偿成本,因其具备严格的人身性质,是用于保障受害生活活的基本成本,只能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一同财产。比如某男被汽车撞伤,下肢瘫痪,经人民法院判决,获得10余万元赔偿金,用于医疗、购买轮椅、护理等目的,这类成本直接因身体损伤而发生,也都是直接用于损害的治疗和因残疾而产生的特定消费。因此,该10余万元赔偿金只能归受害的一方即某男个人所有,其妻不能倡导以夫妻一同财产予以分割。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均体现了遗嘱人或赠与人强烈的个人意愿,均具备非常强的人身性。2001年民法典借鉴了海外的立法经验,将结婚以后一方所同意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些财产作为夫妻个人财产,体现了民法典对遗嘱人、赠与人意愿的尊重,符合国内民法典和民法典中有关继承和赠与规定的立法原意,充分保护了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利益,防止夫或妻一方在婚姻日常失去财产上的独立人格。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自己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妆品与其他专用物品等。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