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舍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免费或以明显底价处分其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撤销权与代位权均为债的保全手段,其具备以下特征:
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但撤销权与一般实体法上的权利不同,其不可以直接向债务人或第三人行使,而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法行使。
撤销权为形成权,其行使的目的在于撤销债务人所作出的对债权人不利的行为,以恢复债务人的财产情况。
撤销权为附是债权的从权利,其不能与债权相离别,债权让与时,撤销权与债权一块转移。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撤销权的行使应拥有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条件。从客观方面看,应该拥有以下条件:
债务人有使我们的财产降低或负担增加的行为。包含舍弃到期债权、免费出售财产、以明显不适当的底价出售财产等。
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假如在债权成立之前发生上述行为,此时债权尚没有,不可以觉得该行为对债权导致损害。且债务人为上述处分行为后债权人仍与债务人发生法律关系,表明债权人想承担债权不可以达成的风险,自不能请求撤销债务人发生在先的行为,所以债务人的行为需要发生在债权有效成立之后。同时,债务人的行为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假如债务人的行为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根本不会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的财产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则债权人无须通过行使撤销权保全我们的债权,而可以请求法院宣告债务人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所以,债权人只能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有效行为。
债务人的行为风险债权。债务人的行为风险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会致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降低,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可以达成的危险。
从当事人的主观原因来看,应当拥有下列几个条件:
假如债务人所推行的行为为免费行为,即第74条规定的舍弃到期债权和免费出售财产,不管债务人或受益人是不是有恶意,债权人均可以申请撤销。
假如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行为,则需要受叫人具备恶意。受叫人恶意,是指受叫人从债务人处获得利益时,已明知债务人的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债权,而不考虑受叫人是不是具备侵害债权人的主观恶意。《民法典》第539条中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适当的底价出售财产,对债权人导致损害,并且受叫人了解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里的“受叫人了解该情形”,既包含受叫人了解债务人出售的财产价格明显低于普通的市场价格,同时还包含受叫人了解债务人的行为会对债权人的债权导致损害。假如受叫人仅了解该财产出售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不知该出叫人的行为会对债权人导致损害,不可以认定受叫人有恶意从而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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