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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位权行使问题案例

www.qunkongxitong.com 2025-03-20 债权债务

经典案例内容:江某为与别人合伙经营地板买卖,向廖某借款2.1万元,约定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利息的1.5倍,到期本息一块付清。江某为廖某出具了欠条。江某用此款与别人合伙倒卖劣质地板,被有关部门查获,将劣质地板全部没收,并每个人罚款1万元。江某为翻本,竭尽所有财产第三经营地板买卖,又亏损,至还款期届满,已无支付能力。廖某多次催要,江某没办法清偿欠款。某日,廖某又向江某催债,恰有方某找江某还款,江某将话题扯开,进行掩饰。廖某经知道,原来江某数年前曾借给方某1.5万元作经营资金,现本息已达2万余元。江某觉得收回这2万余元也还不清债,故欲舍弃这一债权,给方某作经营资金,日后自己入股一同经营,廖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江某以此款清偿债务。江某辩称该债权已经舍弃,没办法清偿债务,但没证据。

分歧:处置本案时,有两种不认可见:

第一种建议觉得:江某对其享有债权,可以依我们的意志支配,完全有舍弃的权利。虽然他还没舍弃自己债权的明确表示,但该权利是他一个人的权利,是否行使这个权利,由他一个人决定,他没行使这一债权,又没其他财产清偿债务,可判决江某承担偿付债务的责任,没办法偿付的问题,放到实行程序中解决。

第二种建议觉得:是否行使我们的权利,确实是债权人的权利,但假如不可以使这一债权是以逃避债务为目的,那样这种不可以使也是不允许的,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代位权,判决廖某代位权行使江的债权,用方某的应对欠款偿付廖某的债权。

点评:笔者觉得第二种建议是正确的:

1、江某与廖某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江某负有按期清偿借贷本金利息的义务;廖某享有按期收回本息的权利。江某因违法经营、经营亏损,不可以如期履行清偿义务,是违反合同的行为。

2、江某为逃避债务,怠于行使他们某享有债权,损害了廖某的债权,廖某作为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对自己享有些债权,完全可以参考我们的意识,决定行使或者不可以使这个债权。但,当该债权人另外又关系到其他债权的债务人时,假如他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没办法达成时,他的行为就是违法的,确认该行为无效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58条第7项,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法律约束力。

3、依据债权人代位权原理,在债务人怠于行使我们的债权,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用我们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请求达成我们的债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上述怠于行使债权,害及自己债权的行为,应当向法院提出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Tags: 债权债务 债的担保 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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