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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研究

www.ihfkd.com 2025-03-20 债权债务

代位权诉讼研究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手段,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bai对债权人导致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我们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用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成本,由债务人负担。”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法院予以倡导,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法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简而言之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的债务人,并需要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

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拥有《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拥有自己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讲解(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用于债务人自己的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达成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我们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用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成本,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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