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想做隆胸手术的杨某,经人介绍到桂林A公司咨询有关事宜,双方口头约定,杨某做的胸部整容手术使用进口的硅胶假体,价格为5万元。后杨某向桂林A公司支付了5000元定金和45000元进口硅胶假体货款。
2021年11月14日,杨某签署了桂林A公司提前筹备好的《麻醉知情赞同书》和《术前告知书》,并进行隆乳术。
桂林A企业的职员口头告知杨某该手术将用200cc的假体,但未让杨某签字确认用假体的品牌、型号、产地等有关信息,亦未对所用药品开具处方。
杨某误以为用的假体变更为同品牌的另一种型号。手术后,杨某得知该隆乳术实质使用的是国产的硅胶假体,而非事先约定的进口的硅胶假体,且术后乳房大小达不到约定成效,亦存在乳房疼痛问题。多次与桂林A公司协商退款无果后,遂诉至法院,需要桂林A公司返还双倍定金1万元并退还货款45000元。
2022年7月13日,杨某向桂林卫生计生监督所举报,该所经查明后,对桂林A公司做出警告和罚款44000元的行政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觉得,杨某与桂林A公司起初订立合同时约定使用进口假体做隆乳术。此后桂林A公司在未充分向杨某告知所植入假体的品牌、型号、产地等有关信息的状况下,擅自使用国产假体植入。除此之外,桂林A企业的医师对杨某治疗中所用的药品未开具处方,亦未书写完整门诊病历,且《麻醉知情赞同书》、《麻醉记录单》记载内容也与实质状况不符。
桂林A企业的上述行为均与合同约定不符,应依法承担降低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但考虑到桂林A公司已部分履行合同义务,法院觉得杨某倡导的数额过高。综合考虑桂林A企业的过错大小、合同已履行的状况、两种假体价格的差距等原因,酌定桂林A公司退还杨某服务费3万元。
关于定金,据《中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使得不可以达成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之规定,因桂林A公司已部分履行合同,杨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企业的部分未按约履行已达到使得双方不可以达成合同目的的程度,故法院对杨某需要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遂判令桂林A公司返还杨某服务费3万元。
现该判决已生效,桂林A公司已向杨某积极履行完毕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
典型意义
作为美妆消费需要的延伸,医疗美容行业同时拥有专业诊疗属性和商业消费属性,是健康爱美人士为追求更高层次的精神生活而同意的一种新型服务,成为了近年来行业的新风口。但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一些如非法行医、不真实宣传、价格欺诈等医美乱象也时有发生,紧急侵害了买家的合法权益。
本案旨在通过对违约责任的适用,警示医疗美容机构作为经营者,需按医疗规范拓展诊疗活动并完整、真实制作及保存病例等医疗文书,依法合规、诚信经营,杜绝“调包”手术材料等现象的出现。同时,亦对医疗美容行业依法规范诊疗活动进行有效督促,为医疗美容行业的健康进步提供公正、有序的法治环境作出了有益探索。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