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讲解: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要紧事情。
要紧事情包含机动车辆的类型、厂牌型号、辨别代码、牌照号码、用性质和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名字、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者驾照号码、续保前该机动车辆发生事故的状况与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情。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
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需要保险合同当事人需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实践中,保险人不可能对每一保险标的进行详尽的实地调查,也不可能一一知道保险标的有关的所有状况,因此,保险人需要投保人需要如实告知与投保风险有关的要紧事情,以便其决定是不是属可以保险的汽车与收取多少保费。
如实告知义务一般需要:在订立保险合同前,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义务告知与保险有关的全部要紧事情;在保险责任开始将来,当发生与保险标的、承保危险等有关的变更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义务告知变更的要紧事情;在按期保单续保之前,发生与续保有关的要紧事情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义务予以如实告知。
如实告知义务一般有无限告知义务和询问告知义务之分。依据、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者驾照号码、续保前该机动车辆发生事故的状况与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情。这一规定以列举的方法对要紧事情作了比较明确的界定,其列举的事情均是与保险标的、保险风险、保险费率的厘定密切有关的事情。以国内台湾区域为例,其“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中规定的要紧事情包含:汽车类型、用性质、汽车号牌号码、引擎号码或车身号码。
本条第2款中“与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情”,意味着本条规定的要紧事情除前述具体列举的事情外,还包含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情。这一规定主要包含如此几层含义:在该条第2款具体列举的事情以外,保监会可以规定其他事情作为投保人需要如实告知的要紧事情;其他要紧事情只能由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无权规定;保监会对于其他要紧事情的确定需要以规定的形式作出,而不能任意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