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讲解: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境外机动车辆临时入境的;
机动车辆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机动车辆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规定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限。
《条例》现在设计的期限分两类,一般期限为1年,特殊状况下允许投保不足1年的短期责任保险。其中短期强制责任保险,是一般以月为单位的短期保单。
机动车辆保险一般使用1年期保单。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将一般保险期限设定为1年,主如果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期限相衔接,通过汽车安全技术检验,进一步强化对机动车投保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每一辆机动车辆一直得到保险保障。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于参加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法律需要其需要提供的证件有机动车辆行驶证和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对于不可以提供上述两个证件的,不予检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行条例》中也明确规定,机动车辆注册登记和年度安全技术检验需要提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行条例》同时对机动车的年度安全技术检验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从登记注册开始,机动车辆应当根据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越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越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越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越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越4年的,每年检验1次。
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辆每年检验1次。
依据上述规定,现在只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的新车,实行的是每2年检验1次的办法,对于此类汽车,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检验时,应当需要用户提供两年来的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单。
对于短期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主要考虑到部分机动车的实质需要,《条例》规定了三类例外情形。主如果:
1.对于临时人境参展、旅游的机动车,现在国内已颁布《临时入境机动车与驾驶员管理方法》,对低于3个月的境外汽车,规定其需要向入境地或始发地公安机关汽车管理部门申领中国机动车辆临时专用号牌和机动车辆临时行驶证。其中申领条件的第三项需要其在人境地办理交通事故责任保险。
2.临时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主如果指从事农田作业的农用车、新购置的机动车需要去异地上牌、办理停驶手续不上路的汽车。对于此类汽车发生临时转移,可以购买短期责任险。
3.依据现在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规定,不相同种类型的汽车其报废期限从6年至15年不等。对于超越年限仍需要用的机动车辆,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其1年至少参加2次检验,不可以通过检验的汽车将被强制报废。被强制报废的汽车可以因被注销而与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或者提前预计到汽车当年将要报废,而选择购买到报废期限为止不足1年的短期责任险保单。
对于其他可能需要投保短期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汽车,条例授权保监会依据实质状况进行必要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