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经营场合或公共场合的经营者、管理者及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义务主体包含营利性场合和非营利性场合,但标准不同:营利性场合因专业性和风险性需履行更高义务,非营利性场合只需要基本警示和封控。该义务衍生于诚信原则,旨在保护别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免受侵害。
安全保障义务涵盖预防、控制和救助三方面:预防义务需要确保设施无缺点、设置明确警示标识;控制义务需准时消除危险;救助义务指对紧急状况提供合理帮助。履行标准需结合危险程度、义务主体控制能力及社会一般认知。比如,高危险地区需更严格手段,包含安装防滑设施、按期维护设施。义务限度以“合理范围”为界,防止责任无限扩大。
该义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被侵权人需证明义务主体未尽合理保障义务。若义务主体已履行标准手段,可免除责任。因第三人行为致使损害时,由第三人担责;义务主体仅对未尽保障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并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未成年人或特殊群体受保护标准更高,义务主体需针对性加大预防。
在店门口摔骨折了哪个的责任?
企业作为经营场合管理者,负有民法典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若摔伤发生在企业管理范围内,需评估企业是不是履行义务:包含地面防滑处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准时清除积水积雪等。假如雨雪天气未铺防滑垫或未设提示牌,视为未尽义务,企业需承担侵权责任。
若摔倒系因第三人行为致使,第三人需承担主要责任。若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补充责任。
若受害人存在疏忽,可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企业可免责的情形包含:已尽合理义务,或损害纯由被侵权人自己缘由致使。举证责任由被侵权人承担,需提供现场照片、监控录像等证明企业管理缺失;企业则需提交维护记录、警示标识照片等反证。极端天气虽增加风险,但企业未升级防护手段仍可能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