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法达律师事务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意原告邓*菊、徐*玲、徐-英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三名原告的代理人,参加本案的一审诉讼。结合证据状况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代理建议。
每次代理受害病人死亡的案件,我的心情都很沉重和不安。感到沉重的是,对于病人最宝贵的东西——生命——不复存在了。作为病人亲属,我的这类委托人,与病人本人,过去对医院的治疗寄予全部的期望和信心,对于被告如此的专业定点医院寄予全部的托付。而目前,这类期望、信心和托付,全部落空了。经过到各大医院多处咨询专家,她们愈加了解,病人的死亡是医疗过错导致的,这类“全部落空”原本是医院完全可以防止的。作为死者,无论其瞑目与否,他都不会再对大家交代和托付什么。而作为病人的亲属,在哀痛欲绝之际,又把继续活下去,继续有信心活下去的原因托付给律师、托付给法官、托付给人民法院、托付给国家法律。作为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我既为他们的这种正义的托付感到神圣,又对如此的寄托感到心情沉重。因为法律处置问题的后发性和局限性,我又常常为能否全方位完成如此伸张正义的任务而感到不安。
愿大家如此庄严的法庭,如此严肃的对待,可以多少告慰死者远去的魂灵。
我发表的以下代理建议,包括着对生命的尊重、对原告信赖和托付的感恩。我恳请合议庭可以顺从立法本意,遵循法律规则,排除所有干扰,判允原告所请诉求,以达成具备公平、公真品质的法律目的。谨请充分考虑,并合理采纳。
1、本案本质上是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且依据08年《民事案由规定解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答记者问》中的讲解,本案定性排斥人民法院的自由确定权。
1、本案是一块医疗侵权之诉。《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该文明确记载“医疗纠纷案件,事实上是因医疗过失致人损害这一特殊范围的侵权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因过失致病人人身损害引起的赔偿纠纷,本质上是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
2、本案是消极侵权。《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讲解的理解与适用》一书第97页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六条的讲解是:“本条以侵权法中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为基础”。第104页、107页分别写到“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概念务,安全保障义务人需要履行与其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消极不作为同样侵害了肯定的社会关系,同样要被社会的一般价值观念所否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种类主要体目前义务人疏于保障义务的不作为所致使的侵权责任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