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病历可以做鉴别吗
凭病历不能单独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别。
1.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别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材料。
病历虽然是其中要紧的一部分,但仅凭病历并不足以完成全方位的鉴别工作。
除去病历,还需要住院病人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等其他有关材料来一同构成鉴别的基础。
这类材料可以更全方位地反映病人的治疗过程和医疗行为,从而确保鉴别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医疗事故处置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别工作的医掌握在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别后,会公告双方当事人提交所需的鉴别材料。
这类材料包含但不限于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住院志、医嘱单等各类病历资料原件。
因此,仅凭病历是没办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别的,需要结合其他有关材料。
2、医疗事故鉴别所需其他材料
找法网提醒,医疗事故鉴别所需的其他材料主要包含以下几类:
1.住院病人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等,这类可以反映病人在治疗过程中的具体状况和医疗团队的诊断思路。
2.住院病人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也是鉴别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材料。它们记录了病人的生命体征、治疗计划和实验结果等要紧信息。
3.对于抢救急危病人的病历资料,与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检验报告,也是医疗事故鉴别的要紧依据。
这类材料可以证明医疗行为是不是规范、药物用是不是得当等重点问题。
4.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别有关的其他材料,如病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等,也会对鉴别结果产生影响。
医疗事故鉴别成本由哪个承担
医疗事故鉴别成本的承担原则是依据鉴别结果来确定的。具体来讲:
1.假如双方当事人一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别,那样鉴别成本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
在鉴别结果出来后,假如确认是医疗事故,那样鉴别成本应由医疗机构支付。
假如鉴别结果不是医疗事故,那样鉴别成本则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置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2.假如医疗事故争议是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给医掌握进行鉴别的,那样鉴别成本也应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置的当事人预先缴纳。在鉴别结果出来后,依据是不是是医疗事故来确定成本的承担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