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是合同法中一个十分要紧的问题。国内民法通则、合同法都对无效合同的认定标准有原则性规定,但司法实务中仍然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和不当做法,因此有必要就无效合同的认定及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本文围绕无效合同这个中心,通过对无效合同特征的总结总结,严格判断无效合同的认定标准,明确无效合同规范的价值取向,从而合理地缩小无效合同的认定范围。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文章重点讨论了无效合同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以明确无效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与义务,保障国内买卖活动的健康进步。:无效合同认定民事责任承担1、问题的提出在国内合同法理论中,合同分为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四种,其中无效合同又分为绝对无效合同和相对无效合同。这种划分办法使得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之间的界限模糊且纠缠不清,并成为致使国内司法实践中无效合同泛滥的一个要紧原因。为了重塑国内合同法中的无效合同规范,有些学者曾试着将合同分为三类:一是有效合同;二是效力不完全的合同或者说是效力有缺陷的合同,包含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与在现代通行观念中被划分到无效合同中去的相对无效合同;三是无效合同,只不过指绝对无效的合同。[1]笔者同意后一种分法,由于后一种分法愈加可以理清合同效力的界定。所以在本文中所指的无效合同,只是指绝对无效的合同,也就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法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并且不可以弥补,在法律上被认定为自始没法律约束力的合同。问题在于:无效合同是由于违法所致,假如不宣告其无效,非常可能就会产生风险社会的后果,所以应该对无效合同进行严格的审察并宣告其无效,以阻止无效合同得到履行。现代法治是以保障个人的正当权利作为基础的,个人的正当权利的根本内容在于自由,假如对无效合同认定不当,就会致使合同自由目的没办法达成,从而侵害了合同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如何才算是违法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呢?无效合同应该被限定在一个什么样的范围之内?无效合同被认定将来,自始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也只不过指不发生合同当事人期望发生的法律后果,即便得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图不可以得到达成,但并非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尚须承担其他责任,包含民事责任。那样无效合同的民事责任应该如何承担呢?在本文中,笔者就这类问题进行了探讨。2、无效合同的认定(一)无效合同的定义及法律特点无效合同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法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并且不可以弥补,在法律上被认定为自始没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现实日常所出现的无效合相同种类型不少,特别是近几年以来,国内法院所审理的有关无效合同的案件更是呈现出了名目繁多错综复杂的趋势,但这类形形色色的无效合同都有着一些相同的特征,大致可总结如下:第一,无效合同具备违法性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性。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该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并不考虑当事人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上有无主观故意,即便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从来不了解有任何这方面的规定,根本不了解他们约定的权利义务是被法律和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也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合同无效的认定。无效合同的违法性主要体目前标的违法和内容违法两个方面。合同标的上的违法是指合同的标的物是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流通的物品与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的行为。如非法交易枪支、毒品、雇凶杀人的合同等。合同内容上的违法主如果指合同标的的水平、价格和争议解决方法等条约违反法律。但这种形式的违法多数仅仅致使合同的部分无效。所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性,是指合同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道德从而损害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具体剖析,社会公共利益即传统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它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最高利益,代表了社会中基本的人道和正义。它的内涵比较广泛,一般觉得包含国家的存在和进步、群众生活所需要的政治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道德准则和善良风俗等。[3]对于公共秩序的维护,法律大多有明确的规定,但有时法律不可以对此涵盖无余,有的合同即便现行法律没明确作出规定,也应当觉得是无效的,这种因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而致使的无效合同在现实日常并不少见。举一个容易见到的例子,经济适用房是国内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兴建的具备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其销售对象有着严格的限制,只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才拥有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假如具备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家庭将购买资格通过合同赠与没购买资格的家庭,就会扰乱国内经济适用房的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从而致使该赠与合同无效。除此之外,当事人订立的非法赌博、借贷、避免课税等合同也是无效合同。这样来看,认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是对无效合同规范的有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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