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口可乐派遣工案
****学校调查小组;被告:可口可乐(中国)饮料公司原告****学校调查小组因不服被告可口可乐公司企业的劳动派遣行为于2008年**月**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08年**月**日立案受理。
2008年**月**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原被告双方都到场,法庭查明,原告是大学生组成的社会调查小组,在2008年12月14日晚,发布《可口可乐调查报告》,称可口可乐紧急侵害派遣工利益,该《报告》称:“可口可乐系统存在很多的派遣工和其他非正式工,这类工人干着最危险、最苦、最累的工作,工作时间最长,薪资却最低,还被拖欠甚至克扣薪资。”15日晚,被告可口可乐(中国)饮料公司(下简称“可口可乐”)就大学生调查小组的指责飞速作出书面回话。可口可乐公共事务及传讯总监翟嵋告诉中国年轻人报记者,学生们的指责并不属实。
16日晚,大学生们把驳斥内容以书面形式发给记者。原告调查声称,有4家居装修瓶厂派遣工旺季每月加班100个小时以上,而且薪资非常低。在旺季,杭州中萃的灌浆工、倒瓶工和流水线工人天天工作11~12个小时,薪资只有45元,某些职位还会变相克扣薪资。参与调查的大学生指出,把需要很多本钱、风险最高、最麻烦的工作职位转嫁给劳务派遣公司,是可口可乐逃避法律和社会责任的方案。可口可乐东莞厂曾在15日回话中列举法律条约来证明其合法性。他们提出,今年5月8日向社会征求建议的《劳动合同法推行条例(草案)》,试图对“三性”(临时性、辅助兴或者替代性)作出规定,后来被删除。大学生们表示,即使这样,可口可乐装瓶厂违法的主要依据仍应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兴或者替代性的工作职位上推行。”大学生们调查觉得,被告可口可乐派遣工职位都是非“临时性、辅助兴和季节性”,而可口可乐坚称公司派遣工符合这“三性”概念。(此案正在审理中)无。
《中国劳动合同法》第57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能少于五十万元。第58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17条规定的事情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与派遣期限、工作职位等状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薪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59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同意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