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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不签协议 纠纷时获风险

www.xtxh1.com 2025-06-08 劳动纠纷

打工不签协议,纠纷时获风险案件简析:杨*洪、周*会之子杨*青在一工厂打工,该工厂不合法,没和杨*青签订劳动合同,也没给予任何劳动关系的证明。后杨*青不幸因工死亡,老板不承认杨*青是其工人。在本律师的努力下,劳动关系得到了官方确认……………………下面是本律师代理本案的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广东新北江律师事务所同意杨*洪、周*会的委托,并指派我为本案的代理人,依据庭审的有关状况,发表如下代理建议:1、杨*青2006年6月4日死亡前在黄*球开办的清爽县元岗九村布碎厂打工,与该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此由黄*球出具的薪资结算《证明》和黄*胜的证言和申诉人向沙河卫生院调取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底单(内有关于劳动关系的记载)等证据证实,这类证据之间已形成证据链条,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2009年5月1日,在同乡黄*洪的介绍下,受害人杨*青入职清远县元岗九村布碎厂,工厂以漂染碎布为主要业务,包吃包住,薪资使用如下计件方法:每漂染一斤匹布,工厂给少量的资金(单价),今年的单价为0.11元/斤,月底依据本月的工作总量结算薪资,职员进出需要经过老板黄*球的赞同许可。
2009年6月4日,杨*青在漂染碎布时,突感胸闷,后经向黄*球请示,并经其赞同后,被送往沙河卫生院急救。经过近2个小时的抢救,于当晚12时左右,抢救无效死亡。在黄*球缴纳医疗费后,卫生院将该院的收费发票及死亡证明书交与黄*球。以上事实,由黄*球出具的薪资结算《证明》和黄*胜的证言和申请人向沙河卫生院调取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底单(内有关于劳动关系的记载)等证据证实,这类证据之间已形成证据链条,之间能相互印证,并且被诉人的负责人黄*球的书面陈述答辩中,也没不承认,应当予以认定。2、被诉人的负责人黄*球在其书面陈述答辩称,其和黄*洪之间是个人承包关系,杨*青在该厂做工和其没关系,这不是事实,而是黄*球在申诉人申请仲裁后为逃避责任而故意搬弄是非,黄*球在杨*青死亡后出具薪资结算《证明》和补偿《协议》,就是最直接的证据。被诉人的负责人黄*球的在其书面陈述答辩中,一方面称只聘请黄*洪一人,薪资发放也只对黄*洪,其次又用被诉人和黄*洪之间是个人承包关系,,加以不承认;一方面称其和黄*洪之间是个人承包关系,其次讲黄*洪就杨*青入厂一事向其请示,黄*球不认可聘用,故杨*青在该厂做工和其没关系;一方面称不认可聘用杨*青,其次承认认同默许杨*青在其厂做工。上述黄*球的在其书面陈述答辩中言辞闪烁,海量矛盾,说明其在说的不是事实,其目的只不过为了逃避责任、逃避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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