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关于军人离婚的需要
我老公是位军人,目前部队,我跟他结婚五年了,孩子都三岁了,但他都没回来过。我感觉目前大家都没了感情了。我想离婚。请问,婚姻法对于跟军人离婚有没什么特别的需要?
律师解答:
婚姻法规定的军人离婚的条件是有不同的规定,可以看看下面的法律法规:
国内《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需要离婚,须得军人赞同,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这里所说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具体指的是: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推行家庭暴力或虐待、丢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结合军队实质,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军队贯彻推行〈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离婚的需要和程序作了规范,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小心,不能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赞同离婚的证明时,应需要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建议。除此以外,军人离婚的审察、登记等程序与一般离婚相同,均适用2003年十月1日起实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
有关离婚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合处置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需要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
推行家庭暴力或虐待、丢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