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居关系中,双方一同生活,有些一同生产经营,这一关系从法理上讲同合伙有很多相似之处,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宛若男女双方在经济上的合伙关系,解除同居关系时除属一方所有些财产外,对同居期间一同所得财产应参照合伙共有财产清算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若干建议》中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一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置。作为法律规定“一般共有”这一词语是有问题的,共有财产只区别为按份共有和一同共有,而一般共有笔者觉得可以结合实践来理解,假如同居共有财产可以区别则可以按份共有来分割,假如财产不容易区别则为一同共有。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按共有财产处置的仅为同居生活期间双方一同所得的收入及一同出资配置的财产,也就是同居期间一方的个人财产仍归一方所有,没办法分清权属的一般认定为一同财产。并且《若干建议》第八条规定: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质状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应依据对一同财产的贡献大小,出资比率等多方面原因综合考虑,妥善处置。
前面所述的处置办法对于未婚同居来讲是毫无争议的,但对于婚外同居来讲,在分割同居财产时第一要明确有无一方与其合法配偶的一同财产,婚外同居是违背社会的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其中不乏为了资金而破坏别人婚姻,虽然法律对此没严厉的规定,但有很多案例中法官均依据民法原则中的公序良俗作出判决,在处置时也必须要保护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如此对整个社会才能起到正确的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