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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离婚“净身出户”,老爸爸也要被“扫地外出”吗?

www.cazafa.com 2025-05-31 婚姻家庭

房子拆迁后,儿子出钱拿了两套安置房,产权都登记在儿子名下,其中一套给爸爸妈妈居住。目前儿子离婚“净身出户”了,住在房屋里的老人是否也得搬离呢?日前,崇川法院审理了如此一块案件。

案情回顾

十多年前,老张家的房子被拆迁,老张夫妇及二儿子小张夫妇均系拆迁安置职员。三年后,老张夫妇和四个子女签订了一份协议,载明老张夫妇靠小张补方购买安置房两套,小张享有两套房子的产权,其中一套房给爸爸妈妈居住,在爸爸妈妈居住期间,小张不能干预;爸爸妈妈享有小套房子永久居住权,拆迁空方归小张所有。协议中还约定,爸爸妈妈生活困难时,所有子女一同承担。

拿到安置房后,其中一套一直由老张夫妇居住。
2022年,老张老婆过世,老张一人居住在该房子。

今年4月,小张与老婆小芳协议离婚,约定两套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归小芳单独所有,小张享有房子的永久居住权。离婚时,小张与小芳未对老张的居住进行安排。

小芳觉得,离结婚以后自己没义务再为老张提供住所,老张的住所应当由其子女解决,于是诉至崇川法院需要老张搬出房子。

老张觉得,案涉房子是其与小芳、小张等一同产权房,其有居住用和所有些权利,且小张作为子女,赡养爸爸妈妈是应当的。小张则觉得,案涉房子是他全款购买的,产权也确认是他。当时给爸爸妈妈居住他是认同的,但后来状况变了,爸爸妈妈居住的十几年间并未给过其一分钱,且妈妈过世后,爸爸不允许其登门,还携带其他子女强占了房屋,并将门锁给换了。因此,对小芳的诉讼请求,他没异议。

法院审理

崇川法院经审理觉得,双方签订的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同时,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能违反法律,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觉得,老张作为拆迁安置对象,对案涉房子享有权益,且协议亦约定老张享有对案涉房子的永久居住权。虽然小芳离结婚以后依据与小张签订的协议获得案涉房子的产权,但小芳与小张并未对老张的居住另行安排。在小芳未对老张的居住进行妥当安排前,小芳应当对于老张在案涉房子的居住、用的近况予以尊重,其对物权的行不可以损害老张的合法权益。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小芳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百善孝为先。尊敬老人、孝顺老人、赡养老人,历来是大家中华民族世代相传的美德。案涉房子本来就是拆迁安置房,其目的是保障常住人口的基本居住权利。同时法律规定子女对爸爸妈妈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当以家庭户为单位的拆迁安置房所有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爸爸妈妈在拆迁安置房享有居住权益。本案中,子女因产生家庭内部矛盾强制爸爸妈妈搬离房子,请求排除妨害的,于法无据亦有违公序良俗,与中华民族孝顺爸爸妈妈的传统美德相悖。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继承法

Tags: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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