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陈某某与老婆于1952年结婚,结婚以后育有二子、三女,老婆及两个儿子均已过世。现陈某某同小女儿生活。陈某某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期望女儿常回家探望照顾自己,因女儿不认可负担陈某某的医药费及赡养费,故陈某某诉请长女和次女每月探望其不少于一次,患病期间三女儿需要轮流看护;三女儿一同给付陈某某医疗费、赡养费。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觉得:子女对爸爸妈妈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爸爸妈妈,有需要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可以由于爸爸妈妈有退休收入或者有肯定的经济来源就完全将爸爸妈妈置之不考虑,这不只违反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中华民族“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子女对于不在一块生活的爸爸妈妈,应依据其实质生活需要、实质负担能力、当地一般生活质量,给付肯定的赡养成本。本案陈某某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三个女儿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其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故判决长女和次女每月探望陈某某不少于一次,并给付陈某某赡养费,三女儿一同负担陈某某医疗成本。
律师说法:本案是一块典型的老年人赡养纠纷,涉及老年人赡养费追索及老年人精神赡养。《中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要,不能忽略、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常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精神赡养是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一个要紧维度,对老年人晚年幸福生活具备要紧意义。伴随物质需要保障的日益健全,老年人的精神需要渐渐遭到大家的看重,国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条文,体现了法律对于老年人精神需要的关注。本案中的法院支持老人需要子女按期探望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中华民族“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不过也应该注意到,老年人的精神赡养不可以仅仅靠法院的一纸判决来完成,更多要靠子女发自内心的真切关怀。期望所有子女可以常回家看看,多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要。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