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改革开放的进行,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变迁,道德意识的变化,非法同居现象比较常见,一旦发生纠纷,在法律上怎么样处置,已成为摆在理论界、实务届面前亟待解决的课题。因没统一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讲解,导致实践中处置此类问题认识不1、法律适用不1、判决结果不一的局面,因此急切需要司法机关给予统一规范。
1、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认定
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没配偶的男女,虽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一同生活。事实婚姻应当拥有以下条件:①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形式要件。②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从而有别于非法同居关系。③具备目的性和公开性,即需要公开地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块。④需要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实行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建议》规定: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方法》实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觉得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方法》实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觉得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好似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好似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一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需要离婚的,应当不同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推行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置。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推行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置。
2、非法同居关系
非法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一同居住,或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一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