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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协议难阻权利离结婚以后需要分房获支持介绍:赵女性和李先生在结结婚以后,买了一套房屋,产权证上权利人登记为“赵女性、李先生、李先生的妈妈刘*妈一同共有”。后来,赵女性和李先生因为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双方无财产分割;双方无债权债务。现赵女性觉得当时对她和前夫一同所有些房子未作处置,委托罗*民律师向徐汇法院提起诉讼,需要对系争房依法分割,并倡导其中三分之一份额。法庭审理中,双方确认系争房现市场价为120万元。他们辩称:李先生、刘*妈辩称,不认可赵女性的诉讼请求。李先生觉得他与赵女性离婚时,除对子女抚育作了约定,双方无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离婚协议是在合法场合由赵女性书写,系其真实意思;协议中明确的无财产分割包含了系争房;因此,赵女性已舍弃了对系争房的所有权。考虑到赵女性是孩子的妈妈,故未将她的名字从产权证中去除。现离婚已2年,赵女性再行提出诉讼是没道理的。罗律师剖析:罗律师觉得赵女性与李先生离婚时就财产方面的约定为“双方无财产分割”,该约定并不表明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一同财产,现在也没充分的证据证明赵女性舍弃了对系争房的所有权。因为原、被告在产证登记中对各自共有权利未作明确约定,赵女性倡导其中三分之一份额合法有据。法院判决:
10日,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赵女性需要对系争房依法分割,倡导其中三分之一份额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判决系争房子归被告李先生、刘*妈所有;李先生、刘*妈应给付赵女性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