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3日,李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认购书,并向某置业公司支付定金20000元。
2021年十月7日,双方签订产品房交易合同约定李某采取银行按揭贷款方法支付剩余房款,2022年4月30近日出货涉案房子。
2021年十月26日,涉案房子办理初次确权登记。李某在办理按揭贷款申请时,因被银行告知其需要与某置业公司重新签订一份现售合同。开发商直至2022年4月6日未与李某签订现售合同。
故李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产品房预售合同,返还首付款及利息等。
02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察觉得,《产品房交易合同(预售)》签订后,因某置业公司为涉案房子办理了初次确权登记,致使李某在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时被拒绝。银行方告知李某需与某置业公司重新签订现售合同。
李某得知需重新签订现售合同后,积极与某置业公司协商,催促某置业公司尽快签订现售合同。但某置业公司一直未与李某签订现售合同,且未告知李某未能签订现售合同的真实缘由(涉案房子因办理初次确权登记需转为现售,但某置业公司暂未获得现售备案证明)。李某有权解除产品房交易合同。
03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剖析论证开发商的过错行为,制裁开发商违约失信行为,依法认定其构成根本违约。维护了购房者是不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保障购房者的合法利益,促进房产秩序健康、有序形成。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