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2年3月1日,江苏江阴市人民法院对 (2012) 澄华民初字第 0031号徐某诉赵某某欠款案作出判决,判令赵某某偿还徐某龙骨款 728470 元。该案生效后,徐某申请实行,案号为 (2012) 澄执字第 2319 号,该实行案件未实行到财产,于2012年12月终结实行。
2017年8月8日,徐某和赵某某在江苏江阴市人民法院实行局签订《实行和解协议》,约定内容如下:
1.赵某某将华益村中是赵某某的两间房子归徐某占有,以后如有拆迁补偿款归徐某所有,用于抵偿该欠款。
2.赵某某于2017年新年前归还徐某 10000 元,从2018 年起每年新年前归还30000 元至还清为止。次日,徐某夫妇至赵某某爸爸妈妈赵某仁和张某娣家里,当时赵某仁不在家。徐某老婆让张某娣在《实行和解协议》的下部空白处书写了如下文字,“赞同赵某某的以上各款,连带责任但保人”,张某嫌在其后签名按指印,并代赵某仁签名。后徐某夫妇又在外找到赵某仁,让赵某仁在协议底部签名按指印。上述签字过程赵某某均在场,但赵某某、徐某夫妇均未向两位老人讲解签字的意思及法律后果,徐某也不了解两位老人是不是识字,不确定两位老人是不是看了协议内容。由两位老人签字的协议仅一份,一直由徐某持有。
2017 年年底,徐某联系赵某某需要其按期归还欠款,赵某某告知徐某其将 1万元交给了张某娣,由徐某老婆从张某娣处收回1万元。此后,徐某未收回任何款项,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赵某仁文化程度为文盲或半文盲,刚开始在外打工,后在煤矿并下挖煤直至退休,现每月养老金为3672 元。张某娣文化程度为小学,刚开始干农活,后在村里小作坊纺纱,五十多大岁数后一直在家,现无工作收入,无社保退休金。
法院判决
江苏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本案《实行和解协议》的协议双方为徐某与赵某某,该协议就赵某某怎么样履行生效判决书的给付义务进行了两项约定,协议第二条款定赵某某于2017年新年前还徐某1万元,从2018 年起每年新年前归还3万元,至还清为止。此协议系赵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赵某某具备约束力。徐某可依据此协议或原判决需要赵某某履行给付义务。徐某为确保其债权达成,又在次日让张某娣在协议后面书写“赞同赵某某的以上各款,连带责任担保人”,并叫张某娣及赵某仁签字。因为两位老人签字并未在实行法官的组织下进行,签字后的协议也未入实行卷宗,故该协议并不是实行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并不拥有当然的实行效力。依据本案实质状况,两位老人不应承担徐某所倡导的连带清偿责任,理由如下:
1、基于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善意的权利人需要第三方承担担保责任时应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并确保担保人知道法律后果
徐某在《实行和解协议》签订后次日找两位老人签字,从其起诉目的来看,旨在让两位老人对赵某某所负债务71847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马上不有关但沉重的债务加于两位老人身上。作为善意的民事主体,徐某在扩大自己权利并加重别人责任时,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将签字作为担保人的意思、法律后果进行告知,但徐某并未作出任何告知和讲解,对两位老人是不是看过《实行和解协议》,相反在劝两位老人签字时,所作的意思表示含糊不清,明显淡化了签字的责任,甚至误导了两位老人,未尊重两位老人应有些知情权,在两位老人权利意识模糊的状况下让其完成了签名按手印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2、担保人承担责任应基于其作出了自愿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实行和解协议》所列当事人仅有“申请实行人徐某”及“被实行人赵某某”,并未列担保人,两位老人对该协议的签订不在场也不知情,并未主动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只不过在徐某夫妇的需要下签字,且开始明显有本能的拒绝,可见其并无主动担保的意愿。赵某仁是耄耋之年,文化程度是文盲或半文盲,张某娣已年过古稀,文化程度是小学文化,即便在徐某老婆的指导下也错将“担保人”写成“但保人”,两位老人的生活历程也表明其没多少文化与法律常识,以上事实均表明两位老人对其所写文字及签名的法律内涵、后果并不了解。且两位老人均已退休,两人每月收人加起来已很难负担其生活支出及治病之需,其并无能力担保赵某某的巨额债务逐年归还,两位老人称其签字时并不了解是要还款,符合签字时在场当事人的陈述,符合情理。依据两位老人的行为、年龄、文化水平,不可以认定两位老人作出了自愿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
综上,双方在缔结连带保证法律关系时,徐某发出的担保合同要约内容并不具体确定,也没表明两位老人需受还款责任的约束,非有效的要约,且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而两位老人的签字行为并不可以推定为赞同担保还款的意思表示,非有效的承诺,故双方未形成有效的担保合同关系,徐某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江苏江阴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国民法总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国担保法》第三条,《中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看法
实行过程中,在被实行人没办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申请人与被实行人协商由被实行人的配偶、爸爸妈妈、子女等近亲属承担保证责任代为偿还债务的状况时有发生。被实行人近亲属承担保证责任应以其作出保证的真实意思表示为首要条件,不应仅凭被实行人近亲属的签名和书写的有关文字认定其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法,合同的成立应以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首要条件。意思表示的成立需同时拥有内心意思和表示行为两个要件,其中内心意思包含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成效意思。行为意思是指表意人自觉控制自己行为的意思,表示意思是指行为人认识其行为具备法律意义的意思,成效意思是指行为人欲依其表示发生特定法律成效的意思。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总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国担保法》第三条,《中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