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肯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本钱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但行为人不可以有非法占有些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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