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问题是针对犯罪分子具备减轻处罚情节但对主刑从轻处罚时,罚金刑能否减轻处罚而言的。笔者觉得,只须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对主刑选择从轻处罚的同时对罚金可以适用减轻处罚。
依据《指导建议》的精神,基准刑势必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但通过量刑情节调节后,宣告刑并不势必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此时,不论主刑与罚金刑是不是仍在量刑幅度内,只须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可确定为宣告刑。除此之外,依据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与最高法《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可知,判处主刑和罚金刑的依据并不一模一样,判处罚金需要考虑犯罪分子的经济情况,但判处主刑的依据并不包含犯罪分子的经济情况。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罚金刑和主刑需要同时从轻、减轻,且因为主刑和罚金刑的判处依据不同,各自调节的幅度自然也不同,调节的结果也就不可以保证主刑和罚金刑可以同时从轻或减轻,但只须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保证罚金刑发挥出应有些刑罚用途,达成刑罚成效最好化,即可确定为宣告刑。
对主刑从轻处罚的同时对罚金适用减轻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有案例支撑。如刑事审判参考第829号——朱胜虎等非法经营案中,王某香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一审宣判后,原公诉机关不服,提出抗诉称,刑法规定非法经营罪的罚金为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原审法院认定王某香涉案违法所得额7万元,对王某香的罚金应当在7万元以上,原审法院判处4万元罚金显属量刑错误。二审法院觉得:原审已证实,王某香有哪些用途与地位明显次要,系从犯。考虑到王某香涉案经营数额、个人实质所得、犯罪持续时间及缴纳罚金的能力,原审法院为保证罚金刑发挥应有些刑罚用途,适用从犯情节,对王某香判处的主刑予以从轻处罚的同时,对其判处的罚金刑予以减轻处罚并无不当。可见对主刑从轻处罚的同时,可以对罚金刑予以减轻处罚。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