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与叶某原系夫妻关系,21日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此后双方仍在一块同居生活。8日,林某与叶某从事养殖买卖,因缺少资金,想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10万元。信用社通过审察,觉得林某不符合贷款条件,不予贷款。于是,林某委托具备贷款资格的薛某以薛某个人名义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10万元并转借给林某。林某向薛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此款定30近日归还全部本息。林与叶某借款后,分10次共向薛某偿付利息,利息付至11日。15日林某因患病忽然死亡。林某死后,薛某需要与林某一同生活的叶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叶某以借款10万元是两人离婚之后产生的债务,属林某个人债务为由,拒绝还款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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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建议觉得,夫妻离结婚以后同居生活期间为某种经营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合伙债务。
????夫妻在离结婚以后又同居的,假如没办理复婚手续,那样他们不具备夫妻关系,各自的财产独立,一方在同居期间所欠债务,另一方没义务代为偿还。假如在同居期间,一同经营养殖场,应认定为合伙性质,养殖场合产生的债务应为合伙债务,那样根据法律规定,合作伙伴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即一方有义务清偿一同债务。
????第二种建议觉得,夫妻离结婚以后同居生活期间为某种经营产生的债务应视为两人一同债务。离异后仍维持一同生活状况,是同居行为,为一同的生产经营而又基于同居关系而产生的一同债务,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即便一方死亡,另一方也应付全部一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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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赞同第二种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将男女双方均无配偶而未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一同生活的行为定性为同居关系林某和叶某虽已办理离婚手续,但吃住仍在一块,并对外仍以夫妻名义一同生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建议》规定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一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置。同时该《建议》规定也规定,同居期间为一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一同债权、债务处置。故叶某对10万元一同债务的本息应当与林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薛某可以需要王某偿还10万元借款及利息。?吴锦萍?王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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