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74)法民字第3号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74)沪高法民字第293号请示收悉。大家觉得,关于钱行仪与吴章明离婚一案,应由你市有关法院依据国内法律另行判决,香港法院判决不予承认。此复。
附件:关于港澳判决离婚案件实行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近期,大家在处置港澳婚姻案件中,发现有个别在香港的一方向香港法院提出离婚,香港法院判决离婚,但判决书没寄给上海一方。比如:吴章明(男)与钱行仪(女)于一九五二年结婚,生有两个孩子,一九六二年钱去香港,到六五年钱需要与吴离婚,但吴不认可,钱即向香港法院起诉,并于一九六八年12月19日判决双方离婚生效,而吴在上海未收到书面判决。直到一九七三年才听儿子告诉以上状况,才要来一份判决。为此,吴向本市静安区法院提出办理离婚手续,对香港法院的判决应否承认,还是上海另行判决,对此,大家没把握,特请示。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七四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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