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东方律师网

东方律师网

东方律师网 > 婚姻家庭 >

结婚以前个人积蓄结婚以后变化部分的归属

www.nbcldl.com 2025-04-25 婚姻家庭

孳息归是原物所有权人为民法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家庭范围,基于夫妻别体主义原则,亦无特别例外规定的必要。孳息和自然增值与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务、扶持无关,认定为个人财产符合民法一般原理,亦符合公平原则。

一方用结婚以前个人积蓄在结婚以后购买的房子、汽车等有形财产,假如可以明确认定是源自其结婚以前的个人积蓄,则不是生产、经营收益范畴,只不过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获得始于结婚以前,所谓“万变不离其宗”,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方用结婚以前财产炒股、买基金的,因为炒股、买基金是一种投资行为,既能够获利,也会具备相当的风险,而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炒股、买基金,势必占用该方时间、精力,应当是两性生活的一部分。假如炒股、买基金赚了钱,双方在没另行约定该笔财产的归属问题时,应当是夫妻一同财产。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

Tags:

婚姻家庭热点
婚姻家庭知识
热门城市
安徽律师 北京律师 北海律师 长春律师 长沙律师 成都律师 大连律师 东莞律师 大理律师 福建律师 福州律师 广东律师 广西律师 贵州律师 贵阳律师 广州律师 河北律师 河南律师 湖北律师 湖南律师 海南律师 合肥律师 杭州律师 吉林律师 江苏律师 江西律师 昆明律师 辽宁律师 兰州律师 宁夏律师 南京律师 南宁律师 青海律师 上海律师 山西律师 山东律师 四川律师 陕西律师 沈阳律师 苏州律师 深圳律师 天津律师 唐山律师 无锡律师 威海律师 武汉律师 厦门律师 西安律师 云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