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有哪些用途,依据《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状况,拟定本方法。关联法规:第二条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一同责任。本市行政地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个人,应当根据《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方法的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关联法规:第三条妇女应当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提升自己素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妇女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市和区、县妇女权益保护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妇女联合会、工会、共青团委员会等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担任。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女联合会。第六条妇女权益保护委员会的职责:宣传有关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并监督推行;协调有关部门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同意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并提交有关部门查处,对情节紧急的,可以需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职员的法律责任;研究保护妇女权益工作中的重大事情,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建议。妇女权益保护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第七条乡、镇、街道保护妇女权益组织机构的组织方法及职责参照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第三章政治权利第八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为妇女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创造条件。第九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本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合数目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升妇女代表的比率。第十条本市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拟定规划,采取组织手段,做好培养、选拔女领导干部的工作。应当看重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第十一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领导机构中,应当有女人成员。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培养、选拔女领导成员或者管理职员。第十二条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工会的女职工委员会,可以向上级妇女联合会、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向有关部门推荐女干部,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考察,对符合条件的予以任用。第四章文化教育权益第十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推行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女人儿童、少年的爸爸妈妈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中国义务教育法》及《北京推行<中国义务教育法>方法》的规定,保证适龄女人儿童、少年同意义务教育。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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