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回收是指回收人向被回收的公司发出回收的通知,待被回收上市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回收行为。依据《证券法》,回收人在发出回收要约之前,需要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企业的回收报告,并载明以下事情:
1、回收人的名字、住所;
2、回收人关于回收的决定;
3、被回收的上市企业的名字;
4、回收的目的;
5、回收股份的详细名字和预定回收的股份数额;
6、回收的期限、回收的价格;
7、回收所需的资金额及资金保证;
8、报送上市公司回收报告书时所持有些被回收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率。
回收人还应当将公司回收报告书提交证券交易平台。
回收人的回收要约应予以通知,通知应在报送上市公司回收报告之日起15日后进行,通知的期限不能少于30日,并不能超越六10日。
回收要约通知后,在有效期限内,回收人不能撤收购购要约。如有修改,需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平台提出报告,待批准后再予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