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股百分之五须公布信息。即通过[证券交易平台的证券买卖,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平台作出书面报告,公告该上市公司,并予以通知。
2、持股百分之三十继续回收时的要约。
发出回收要约,回收人需要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回收报告书,并载明规定事情。
在回收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回收人不能撤回其回收要约。
3、终止上市。回收要约的期限届满,回收人持有些被回收上市企业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企业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平台终止上市。
4、股东可需要回收人回收未回收的股票。回收要约的期限届满,回收人持有些被回收企业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时,其余仍持有被回收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回收人以回收要约的同等条件供应其股票,回收人应当回收。回收行为完成后,被回收公司不再拥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的形式。
5、要约回收要约期间排除其他方法回收。
6、回收完成后股票限制出售。回收人对所持有些被回收的上市企业的股票,在回收行为完成后的六7月内不能出售。
七,股票更换。通过要约回收方法获得被回收公司股份并将该公司撤销的,为公司合并,被撤销企业的原有股票,由回收人依法更换。
八,回收结束的报告。回收上市企业的行为结束后,回收人应当在15日内将回收状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平台,并予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