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认定和不同
1、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定义及特点
依据国内现行法律和司法讲解的规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的男女关系结合形成的关系可分为两种:一是事实婚姻,二是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指没配偶的男女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所形成成人两性结合。其具备以下特点: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欠缺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具备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双方当事人具备终生一同生活的目的,并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群众也觉得是夫妻关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禁止条件。
同居关系,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是,以夫妻名义一同生活,或有配偶与别人同居所形成的男女关系。同居关系包含两种情形,一是双方均无配偶,不办理结婚登记,也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以夫妻名义同居;二是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即有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一同居住,其需要拥有5个条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时间上持续,状况上稳定,一同居住。
2、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认定
日常仍有部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婚姻。《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未办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003年十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开始实行。但此条例删去了“监督管理”这部分内容。即删除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的部分规定。是不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又恢复了“事实婚姻”呢?答案是相反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审议修改婚姻法时觉得,现在不登记“结婚”的人不少,没有办理登记是什么原因非常复杂,有些是不符合结婚条件,更多的是符合结婚条件,因收费过高或登记不便利导致的。对没进行结婚登记的,应不同状况分别处置。对违反结婚实质条件的,婚姻法已规定为无效婚姻;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只不过没办理登记手续的,一律简单宣布为无效婚姻,对保护妇女的权益不利,应当通过加大法制宣传和健全登记规范等工作,采取补办登记等方法解决。因此,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八条增加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一规定第三明确传递一个强烈的讯号:结婚需要履行法定的程序,不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关系,将没办法遭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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