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1日,朱展雄与茂名茂南建安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就朱展雄商住楼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发包人为朱展雄,承包人为建安公司。补充协议约定由建安公司设立工人薪资支付专用账户,户名为陆海峰。随后,朱展雄商住楼工程以建安公司为施工单位办理了工程报建手续。案涉工程由梁某某组织工人施工,陆海峰亦在现场参与管理。施工现场大门、施工标志牌等多处设施的显眼地方,均标注该工程的承建单位为建安公司。另查明,建安公司为案涉工程投保了施工职员团体人身意料之外伤害保险,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30人,未附职员名单。
2017年6月9日,梁某某与陆海峰接到英德市住建部门的检查公告,二人与工地别的人员在出租屋内等待检查。该出租屋系梁某某承租,用于工地开会布置工作和发放薪资。当日15时许,梁某某被发现躺在出租屋内,死亡缘由为猝死。
梁某某老婆刘彩丽向广东英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英德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英德市人社局作出《关于梁某某视同工亡认定决定书》(以下简称《视同工亡认定书》),认定梁某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突发疾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视同因工死亡。建安公司不服,向广东英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英德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英德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英德市人社局作出的《视同工亡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程序违法为由,予以撤销。刘彩丽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恢复《视同工亡认定书》的效力。
广东清远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粤18行初42号行政判决:驳回刘彩丽的诉讼请求。刘彩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粤行终390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刘彩丽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最高法行申5851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
2021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行再1号行政判决:1、撤销广东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行终390号行政判决;2、撤销广东清远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8行初42号行政判决;3、撤销英德市政府作出的英府复决〔2018〕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4、恢复英德市人社局作出的英人社工认〔2017〕194号《视同工亡认定书》的效力。
引使用方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工伤保险条例》